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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长沙pos机|男子银行卡遭复制盗刷38万 法院判银行承担一半责任

银行卡卡不离身,卡主胡先生却收到短信称,银行卡被人在澳门一家珠宝行刷卡消费38万余元,几小时后又发现被人在珠海某柜员机取现9800元。39万余元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?

近日,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以卡主和银行均有过失为由,判令被告银行向胡先生赔偿损失194740.95元及利息损失。

原告

卡不离身被盗刷38万元

2008年7月7日,胡先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处开立银行理财卡(借记卡),并开通“银信通”功能。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,胡先生曾授权陈某、陈某可持该银行卡到某银行办理付款及转账业务。

2011年7月22日22时左右,胡先生外出回家后发现手机短信显示,当晚20时57分,这张银行卡在澳门刷卡消费折合人民币381591.5元,同日23时41分至44分,又被人在珠海的柜员机上先后四次提取现金,共计人民币9800元。

胡先生称,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随即报警并向银行申请挂失,被提取的现金就发生在自己报警挂失期间。

事发后,胡先生前往银行打印交易明细并要求赔偿损失,但银行一直未付。胡先生认为,被告作为商业银行,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,因被告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原告的银行卡被盗刷、取现。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391481.9元及利息损失。

银行

卡主未妥善保护个人信息

被告某银行辩称,银行卡被盗刷涉及刑事犯罪,损失由犯罪行为所致,原告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讨;另外,依据《银行借记卡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的行为,由于本案涉及的交易均是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完成,因此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伪卡,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
银行认为,胡先生多次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第三人办理转账、取款业务,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多人知悉。原告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,应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负全部责任。

更重要的是,银行认为,胡先生已开通“银信通”服务,但胡先生从短信中得知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后,未及时采取挂失措施,导致该卡在珠海被取现9886.4元。银行不应对扩大损失的9886.4元承担任何责任。

经法院核实,古镇警方提供的报警回执显示,胡先生于2011年7月23日0时报警,银行卡交易记录资料显示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办理挂失,而罪犯所进行的查询、刷卡和取现均发生在胡先生报警之前。

法院

卡主银行

各承担一半责任

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: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借记卡,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。本案中涉案消费及提取现金并非胡先生本人,也非他授权的邵某章持银行卡所为,而是邵某章使用的“克隆卡”所为。银行作为发卡行,未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,并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消费交易,从原告账户中支取相应款项,对此,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,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。

然而,卡主对于密码如何泄露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,胡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银行卡密码是如何被他人获知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且原告曾多次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进行使用,故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,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,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。另外,涉案银行卡已开通短信服务,而原告在获取该卡的查询信息时,未能及时发现,发现后又未能即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并避免损失扩大,因此,原告对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、取现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鉴于银行与卡主对自身的责任均疏于履行,故法院认为双方对已造成的391481.9元损失各承担50%责任。法院遂判决某银行向原告胡某峰赔偿存款损失195740.95元及利息。该案一审宣判后,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,提起上诉,近日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(源文由 长沙pos机代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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